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,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、設計、采購、施工、試運行、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。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、工作內容和責任等,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。工程承包的主要方式如下:
1、設計、采購、施工工程總承包,簡稱EPC。同時,根據合同關系、承包范圍、風險劃分、計價方式的不同,EPC還存在多種工程總承包的變型,如設計、采購、施工管理承包,簡稱EPCm;設計、采購、施工監理承包,簡稱EPCs;設計、采購承包和施工咨詢,簡稱EPCa等。
2、交鑰匙工程總承包,簡稱LSTK;
3、設計—建造工程總承包,簡稱D-B;
4、設計、采購總承包,簡稱EP;
5、施工總承包,簡稱GC。 一、工程總承包的特點 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整個工程項目建設進行整體構思、全面安排、協調運行、前后銜接和系統化管理,符合建設規律和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,能與國際慣例接軌。因此工程總承包具有一定的優勢: 1、有利于確立以工程總承包為主導的各方關系; 2、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; 在我國,實行工程總承包大體可以從業主方、總承包方、分包方三方面減少資源占用與管理成本。 3、有利于理順管理體制,防范風險; 總承包體制的形成,有助于集中力量解決工業項目行業最突出的問題,也有助于實行風險保障制度。 4、有利于控制工程造價,提升招標層次; 工程總承包,集設計、采購、施工于一體,在強化設計責任的前提下,實行設計與價格的雙重競標,同時實行整體性招標,可以更加節省成本、提高效率。
5、有利于全面履約并確保工程質量與工期; 工程總承包充分發揮EPC總承包商所具有的較強技術力量、管理能力和豐富經驗的優勢,統一調度、綜合協調,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。 6、加快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監理企業結構調整。 二、工程總承包的不足
雖然工程總承包具有諸多優勢,但是它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: 1、由于總承包模式還沒有形成固定的運作方式,在實踐中有各類變型,導致業主方與EPC總承包商就某些職責劃分方面出現異議。 2、由于在我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,EPC總承包商與監理職能需要明確劃分。 3、我國還沒有標準的總承包合同范本,需參考國際范本,制定項目專用合同,加大前期工作的投入。 4、總承包模式對業主、EPC總承包商以及監理的管理水平要求更高。 |